轉知-請推薦學者專家列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教評會人才 庫)」名單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11-12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988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9條第3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 項第1款至第4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
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三、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9條第3項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
產生方式如下:
一、處理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時,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之。……。」
四、為使教評會人才庫符合實務現場及充實教評會人才庫名單所需,請貴校推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3點)之學者專家(含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一)應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1、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3年以上。
2、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6年以上。
(二)相關專業資格:
1、教育學者: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2、法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者。
如有推薦者,請於113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班前填寫同意書至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988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9條第3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 項第1款至第4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
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三、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9條第3項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
產生方式如下:
一、處理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時,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之。……。」
四、為使教評會人才庫符合實務現場及充實教評會人才庫名單所需,請貴校推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3點)之學者專家(含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一)應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1、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3年以上。
2、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6年以上。
(二)相關專業資格:
1、教育學者: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2、法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者。
如有推薦者,請於113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班前填寫同意書至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