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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租借與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 2021-12-20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停車管理須知 

  • 停車場名稱: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夜間及假日開放停車場

停車場登記證號:

二、開放時間

()夜間:每日晚間 1800至翌日上午800

()例假日: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

()例外情形:學校因校務需求,致於前項開放時間內無法開放停車時,得於三日前公告通知車輛使用人禁止停車,車輛使用人得請求依實際無法停車日數按比例核退費用。

三、停車場位置:本校昆陽街入口(後停車場)

四、收費方式:以季票(三個月為一期)方式收費,每車每季新臺幣 叁仟 元整。

    以年票方式收費者,得享有全年車位租金九折優惠。但若中途退租,則扣除使用天數之原價後無息退還餘額。

五、停車種類及數量:小型車 30

六、管理規範:依「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夜間及假日開放停車管理辦法 」辦理

七、注意事項:學校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承租人須具結切結書。若於學校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造成人員或學校建築及設備有所損傷時,學校得向肇事者訴請損害賠償。若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停車場平面圖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夜間及假日開放停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五日訂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O六年九月  七日修正

  • 依據96.11.6北市教工字第09639015700號函,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 開放時間及地點
    • 夜間:每日晚間18:00至翌日上午8:00
    • 例假日: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
    • 例外情形:學校因校務需求,致於前項開放時間內無法開放停車時,得於三日前公告通知車輛使用人禁止停車,車輛使用人得請求依實際無法停車日數按比例核退費用。
    • 本校昆陽街入口(後停車場),提供30個停車位。
  • 收費方式
    • 以季票(三個月為一期)方式收費,每車每季新臺幣參仟元整。
    • 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享有優先承租、車位租金七折優惠及車位分配(每戶以一車為限,且車籍必須為申請人本人或配偶,或本人一親等直系血親擁有)。
    • 以全年方式收費者,得享有車位租金九折優惠,且得與上述各項款優惠合併使用。但若中途退租,則扣除使用天數之原價後無息退還餘額。
  • 申請程序: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皆可申請,但車輛以自用小客貨車為限,以車輛之行照、本人之駕照正本(正本驗證後退還)及影本向學校總務處申請。

停車格位分配:依本校教職員工、志工及年繳者優先分配車位外,其餘申請者於規定時間抽籤決定順位(未到者由學校代抽),並以三個月為一分配期﹙每年14710﹚,分配期中未超過學校開放停車位數時,依序分配,如超過人數時,則以抽籤決定。三個月使用期內,如有人放棄者依序遞補,遞補至當期期滿。分配期滿後重新開放登記。

學校應於申請者一次繳納車位租金後,憑繳費證明核發停車證。

停車證遺失者,需檢附車輛行照、駕照申請補發,無證不得停車,並收工本費壹佰元整。

  • 車輛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開立「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停車違規通知單」依第六條規定處罰:
    • 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
    • 未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跨越停車格位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並未將車門關閉,引擎熄火。暫停或占用專用停車格位。
    • 於使用場地丟棄垃圾或於場地內清洗車輛。
    • 未將停車證黏貼或置放擋風玻璃內面明顯處者。
    • 未停放於指定停車格者。
    • 未依規定時間而提前進入或延遲駛離停車場者。
    • 於學校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損及學校建築及設備時。
  • 違反前條各款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處罰:
    • 第一次違規者:開立「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停車違規通知單」。
    • 第二次違規者:暫停三個月停放期。
    • 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六個月停放期。
    • 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停放之申請權利。
    • 前述(二)(三)(四)款者,則扣除使用天數之原價後無息退還餘額。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得強制其駛離,永久停止其停車使用之權利,並自負法律責任。
    • 凡使用複製、變造、偽造或將停車證借給他人進行複製、變造、偽造使用。
    • 將停車證轉借他人者或冒用他人之停車證者。
    • 進出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 未依學校規定時間駛離或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者,通知限期自行移置,屆期未予處理者,學校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並得向車輛使用者請求支付所需費用。
  • 學校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承租人須具結切結書。若於學校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造成人員或學校建築及設備有所損傷時,學校得向肇事者訴請損害賠償。若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 本校在職教職員工除有承租夜間停車使用外,均應於夜間開放停車前駛離,若有佔用他人承租車位,經查屬實,承租人得向佔用者請求支付使用天數之原價費用。
  •  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管理辦法由停車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停車管理者: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總務處事務組      

聯絡電話:日間278378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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