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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請勿以身試法【114年反詐騙宣導】

發佈日期 : 2025-05-05 資訊群組 : 教官室

一、依據北市府教育局北市教政字第1143056102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青少年涉詐之宣導,本次以法務部反詐騙宣導素材為主,透過實體活動、網路宣導、電視牆、新聞稿、跑馬燈或電子看板等多元方式廣泛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免疫力與敏感度,降低受騙風險。

三、有關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之 2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責規定,已於 112年 6 月 14 日公布,於 112 年 6 月 16 日施行。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 3 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容有誤解,茲澄清如下:

  1. 販賣 1 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2. 雖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 5 年
  3. 告誡效果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往後生效
  4. 已臻健全之告誡制度與刑責規範雙管齊下,嚴格阻斷人頭帳戶(號)之橫行

四、詳情請參考下方:

(新聞發布)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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