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請勿以身試法【114年反詐騙宣導】
發佈日期 :
2025-05-05
資訊群組 :
教官室
一、依據北市府教育局北市教政字第1143056102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青少年涉詐之宣導,本次以法務部反詐騙宣導素材為主,透過實體活動、網路宣導、電視牆、新聞稿、跑馬燈或電子看板等多元方式廣泛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免疫力與敏感度,降低受騙風險。
三、有關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之 2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責規定,已於 112年 6 月 14 日公布,於 112 年 6 月 16 日施行。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 3 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容有誤解,茲澄清如下:
- 販賣 1 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 雖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 5 年。
- 告誡效果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往後生效。
- 已臻健全之告誡制度與刑責規範雙管齊下,嚴格阻斷人頭帳戶(號)之橫行。
四、詳情請參考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