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北市府教育局北市教政字第1143056102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青少年涉詐之宣導,本次以法務部反詐騙宣導素材為主,透過實體活動、網路宣導、電視牆、新聞稿、跑馬燈或電子看板等多元方式廣泛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免疫力與敏感度,降低受騙風險。
三、有關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之 2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責規定,已於 112年 6 月 14 日公布,於 112 年 6 月 16 日施行。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 3 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容有誤解,茲澄清如下:
四、詳情請參考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