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北市教學字第1143079176號函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 1141017190 號公告修正,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