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組/無菸城市】轉知臺北市政府有關於市區道路設置戶外非封閉式及封閉式吸菸區為其他 附屬工程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4-26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115年3月24日臺北無菸城市跨局處進度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因地狹人稠,都會區人口流動密度高,為兼顧菸害防制及都市吸菸人口之權益,減少戶外二手菸暴露之風險,本府設置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區實屬與都市生活密切相關之公共設施,參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第3款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13章公共設施帶之精神,核定「戶外非封閉式及封
閉式吸菸區」為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第5款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三、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區倘建置
於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時相關單位均至現場會勘,認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
理原則第3點第10款規定,經用地管理機關同意,免經本府衛生局同意,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申請手續;另如屬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市府機關經管土地
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臨時性建築物規定一併排除建築法一部或全部之適用,由管理機關自行維護管理,亦免辦理申請手續。
一、依據115年3月24日臺北無菸城市跨局處進度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因地狹人稠,都會區人口流動密度高,為兼顧菸害防制及都市吸菸人口之權益,減少戶外二手菸暴露之風險,本府設置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區實屬與都市生活密切相關之公共設施,參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第3款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13章公共設施帶之精神,核定「戶外非封閉式及封
閉式吸菸區」為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第5款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三、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區倘建置
於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時相關單位均至現場會勘,認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
理原則第3點第10款規定,經用地管理機關同意,免經本府衛生局同意,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申請手續;另如屬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市府機關經管土地
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臨時性建築物規定一併排除建築法一部或全部之適用,由管理機關自行維護管理,亦免辦理申請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