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校院結業生經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年資,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釋令發布之日(114年6月5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發佈日期 :
2025-06-1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本校同仁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二、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本校同仁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