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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來函及相關表件公告】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本局重申各校於輔導管教及事實調查過程中,使用「書面自省」、「陳述書」應遵守之重要原則與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26-05-20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D號函、本局108年6月26日北市教學字第1083056858號函、108年1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06849號函辦理暨115年3月4日北市教學字第1153043758號函、115年5月19日北市教學字第1153064610號。

二、內容略以,使用「陳述書」或「書面自省」應遵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懲事件之隱私資料應採行必要保密措施,並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三、依115年5月19日北市教學字第1153064610號函,公告本校相關表件於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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