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北市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43058218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14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檢送內政部函、公告、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三、詳情請參閱下方。